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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2-05-28]   来源:合肥翰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合肥翰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48[字体: ]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管学校、高校附中: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二)公办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县(市)、区(开发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内所辖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应相对统一,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巢湖及巢湖经济开发区内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自行确定,市区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9日至6月10日,6月17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特长生招生

    今年除省教育厅批准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义务教育学校以外,其它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于5月30日前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向社会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五)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四县一市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弱智儿童辅读班”或在学区内随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切实承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扎实做好本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定点学校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的经商证明或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在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确保所辖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四县一市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的住宿需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5、对于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学校入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实施2012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增权

    副组长:方东玲 姜昌根 项跃刚

    成 员:王家华 李振华 阮铜华 胡传国 李日寿    徐文生 殷硕景 刘小松 陈雪梅 李应天    杜忠厚 夏家龙 张和森 朱迎友 吴庆防    程雯青 姚  健  徐风云 沈 昊  费 勇    张承冲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四、规范管理

    (一)科学划分学区。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同时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学校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二)公布招生政策。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制定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严禁公办中小学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公、民办中小学班额。市区及县(市)城区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5%以下。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公告。各类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9月30日之前完成2012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附件:2012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表.doc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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